Rush Poppers在主要国家地区的法律及规定

Rush Poppers作为一种常见的娱乐性药物曾有过滥用的历史,而由于其副作用其使用常被非议,但世界中已有很多国家对其使用有了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下图为20中常见的娱乐性药物的社会危害(绿线)、生理危害(蓝线)、成瘾性(红线)的雷达图,Rush Poppers在图中右下角Alkyl Nitrites(烷基亚硝酸酯)一项。从图中可见其在二十种常见娱乐性药物中的药物成瘾性为倒数第二,生理危害程度为倒数第三,相比于其他药物来说危害性比较小,但我们也应该强调亚硝酸盐酯是一种娱乐性药物。

选自《柳叶刀》的数据表明,亚硝酸烷基酯在二十种常见娱乐性药物中的药物成瘾性为倒数第二,生理危害程度为倒数第三

日本

法律规定

在日本不允许售卖但是存在着非法流通的现象。2005年前后,根据《薬事法(现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的规定,厚生劳动省将以Rush为代表的亚硝酸盐型的药物视为危险药品,亚硝酸盐制品以及含有亚硝酸盐的药品一律不允许流通。同时Rush也被列于非法毒品的宣传海报中。

亜硝酸イソブチル(俗称「RUSH」)、5-MeO-MIPT、サルビノリンA等、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第2条第15項の規定に基づいて指定された薬物は、人の身体に対する危害の発生を伴うおそれがない用途以外での輸入が禁止されており、違反した場合には処罰されます。

根据《医疗品医疗器械法》第2条第15项规定,亚硝酸烷基酯(俗称“Rush”)、5-甲氧基-N-甲基-N-异丙基色胺(96096-55-8 )、丹酚A等在规定中指明的药物,除了对人体不产生危害的用途之外的一切进口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违法的情形下应予以处罚。

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第2条第15項
この法律で「指定薬物」とは、中枢神経系の興奮若しくは抑制又は幻覚の作用(当該作用の維持又は強化の作用を含む。以下「精神毒性」という)を有する 蓋然性が高く、かつ、人の身体に使用された場合に保健衛生上の危害が発生するおそれがある物(大麻取締法(昭和23年法律第124号)に規定する大麻、覚せい剤取締法(昭和26年法律第252号)に規定する覚醒剤、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昭和28年法律第(14)号)に規定する麻薬及び向精神薬並びにあへん法(昭和29年法律第71号)に規定するあへん及びけしがらを除く。)として、厚生労働大臣が薬事・食品衛生審議会の意見を聴いて指定するものをいう。

2006年11月9日,Rush成为“厚生劳动省药品和食品卫生委员会指定药物小组委员会”规定药物。这样,虽然Rush依然禁止进口和销售,但已是“违法毒品”。根据《医药用品和医疗器械法》,进口、持有该商品的可最高判处3年以下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处以最高五年以下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2016年4月,Rush成为不应通过海关进口的指定药物,根据《关税法》第109条规定,犯罪既成或未遂的处以最高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犯罪预备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第112条规定,走私后收购与运输的行为也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0万日元的处罚金。

违法案件

根据财物省在2016年2月19日公布《2015年全国海关违反海关法案的执行情况》,自2015年4月至12月,全国海关查处1462件走私毒品案件,其中80%是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液体。

2016年1月至2月,NHK元播音员以及十几名公务员因制造罪、持有罪被毒品执法部逮捕,事件中海外制造商品套装的日本人“Rush大哥David”也被毒品执法部逮捕。

2016年10月19日,试图分两次从美国通过国际快递走私的北国新闻社的前业务总监嵯峨元因违反《医药用品及医疗器械法》和《关税法》被逮捕。

神奈川县藤泽市小学教师因买入含有亚硝酸盐的液体并持有的行为被起诉,2016年10月27日被免职。2016年7月20日,庆应大学附属医院麻醉师也在试图进口含有亚硝酸盐的液体被起诉判刑。

港澳台地区

在香港警务处毒品一栏尚未发现Rush Poppers的踪迹:毒品 | 香港警務處,但在《毒药表 Hong Kong e-Legislation》中亚硝酸异戊酯出现在了“第一部A分部”中,对于该类药品的规定如下Hong Kong e-Legislation:

21. 銷售第I部毒藥的條件
除第28及3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銷售毒藥表第I部所列任何毒藥,但在根據本條例妥為註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處所的處所內,由註冊藥劑師或在其在場監督的情況下銷售則屬例外。[比照1933 c. 25 s. 18(1)(a) U.K.]
22.對銷售第I部毒藥的限制
(1)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不得向任何人銷售毒藥表第I部所列任何毒藥,除非該人是可獲售毒藥的適當的人,並且是 ——
(a)由獲規例授權為施行本條而發出證明書的人證明為可獲售毒藥的適當的人,而該項證明是按指明格式及按規例訂明的方式作出的;或
(b)銷售商所認識的,或是在銷售進行的處所內某名受僱於銷售商的註冊藥劑師所認識的。
(2)每名獲授權毒藥銷售商須在銷售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的每一處所,備存一本符合指明格式的毒藥冊。
(3)銷售毒藥表第I部所列任何毒藥的銷售商,在下列事項作出前,不得交付該毒藥 ——
(a)銷售商已在毒藥冊中記入記項或已安排在毒藥冊中記入記項,述明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地址、發出第(1)(a)款所指證明書的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地址、所售物品的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人報稱需要該物品的目的;及 (由1995年第68號第29條修訂)
(b)購買人已在毒藥冊的記項上簽署,而作出該項銷售或在該項銷售作出時在場的註冊藥劑師亦已隨即在該記項上加簽。
(3A)在本條中,身分證 (identity card)具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1A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95年第68號第29條增補)
(4)任何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沒有遵從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由1992年第84號第10條修訂)
(由2015年第2號第19條修訂)
[比照 1933 c. 25 s. 18(2) U.K.]
23.禁止管有第I部毒藥
(1)除按照本條例條文的規定外,任何人不得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任何毒藥,而有關的人須就管有有關毒藥乃按照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一事負責舉證。
(2)凡毒藥表第I部所列任何毒藥是在第28(1)(a)、(b)、(c)或(d)條所列情況下取得的,本條例不禁止任何人管有該等毒藥。 (由1984年第45號第3條增補)

Rush Poppers并未出现在台湾地区的《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所列出的《各级管制药品之范围及种类》中,但该药剂核可证字号已过期,故属非法药剂——伪禁药,不得贩售/转让/寄放或供他人使用,在台境内无合法取得途径。

产品相关

Rush Poppers 历史考 | Historical Timeline of Inhaling Nitrites

2020-9-19 21:24:18

产品相关

亚硝酸酯类化合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The MSDS of Rush Poppers (Excerption)

2020-9-19 21:31:08

搜索